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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25来源:铜陵领域漏水检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铜陵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以下统称“开发区”)。

第三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科学评估区域规划实施的水资源条件,分析论证规划需水规模的合理性、水源配置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规划实施对其他用水户、区域水资源以及水功能区等的影响,综合评价规划实施水资源支撑条件,提出规划实施有关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对策措施以及优化调整的建议,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第四条  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通过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在其核定的取水总量内,开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或改扩建高耗水项目除外)原则上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可直接使用区域评估结果。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在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后、“五通一平”之前,按要求组织编制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并按分级审批权限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审批申请。

  第七条  申请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批申请文件;

  (二)开发区建设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

  第八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要按照水利部发布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水资源〔2010〕483号)及《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进行编制,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区概况、规划入驻产业内容、评估范围、水平年等;

  (二)开发区涉及流域、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分析,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

  (三)规划实施与流域、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协调性与合理性论证、节水评价、规划需水总量及用水效率合理性论证;

  (四)规划实施后可能对流域、区域或第三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水资源保护对策与措施;

  (五)供水水源可行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退水方案及可行性;

  (七)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供水水源配置应按照非常规水源(再生水、矿坑排水等)、长江水、境内地表水、地下水的先后用水顺序合理确定,严格控制地下水。

  开发区应建设节水工程与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废污水原则上不得外排,确需排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开发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要重新进行评估:

  (一)开发区在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二)开发区水源变更或需水总量增加的;

  (三)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重新申请的情形。

第三章  审查、审批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开发区、涉及高耗水行业或论证水量2000万立方米/年以上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以下开发区且不涉及高耗水行业或论证水量200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由市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下情形原则上不予审批:

  (一)开发区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的;

  (二)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

  (三)不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水资源配置原则的;

  (四)取水和退水可能引发重大水事纠纷的;

  (五)对区域水资源、水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涉及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资源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开发区所在地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水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内部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节水和水源保护措施,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区域内单体项目安装取用水计量自动监控系统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划用水、计量取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帐,按时缴纳水资源费,加强废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作明确规定或与安徽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政策不一致的情形,按照安徽省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铜陵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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